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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种情况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 

一、《电子签名法》的施行

2005年4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。

二、《电子签名法》的主要内容

《电子签名法》中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并对电子签名系统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提出了要求。

三、什么是“电子签名”

该法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: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。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“签名”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,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,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,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,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。

四、《电子签名法》的意义

《电子签名法》的颁布施行将对发展我国电子政务、电子商务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。它能够解决电子政务、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身份确认,以及行为的不可否认性,确立电子签名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是网络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。《电子签名法》的施行,还将促进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的工作,比如《票据法》与《合同法》等。

五、《电子签名法》适用范围

《电子签名法》中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。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但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:

(一)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;

(二)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;

(三)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、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。